上海黄浦,一对夫妻在某高档餐厅宴请客人,他们6个人当天一共消费了4万
上海黄浦,一对夫妻在某高档餐厅宴请客人,他们6个人当天一共消费了4万,平均每人6800元。让人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全都上吐下泻,而且浑身无力,全身发寒。医生检查后,说他们这是急性胃炎,挂两瓶盐水就能好。王先生是一名生意人,当天他要招待4名客人,而且这4人中有两人是外籍友人,这种时候,普通的路边摊肯定不行,一定要上档次,所以他选了外滩的一家非常有名的高档餐厅。高档餐厅请客,排面肯定是够了,当时也是宾客尽欢,王先生去结账时,餐厅工作人员非常客气的告诉王先生,“先生,您一共消费了40800元。”王先生和朋友道别后,便到江苏出差,当天平安无事,可第二天睡醒后,王先生感觉到不对劲,浑身无力、全身发寒,而且上吐下泻。刚开始,王先生以为只有他一个人是这样,和妻子联系后,妻子说,她也有类似的症状。意识到不对劲,王先生赶紧联系4名客人,结果2位男士吃完回去当晚就拉肚子,另外2位外籍友人,是第二天上吐下泻。事发后,王先生联系餐厅,讨要说法,不曾想,店家竟给他英文邮件,表示此事“与餐厅无关”。餐厅认为王先生等人感染了诺如病毒。王先生不认可,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对于此事,有网友提出,“六人吃了一顿饭,花了四万,这让我见识了什么是真正的有钱人。”“我还以为只有普通餐馆才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没想到高档的餐厅,也会发生同样的事!”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有网友提出,当天的菜品已经没有了,事情也过了几天,现在餐厅否认他们有问题,王先生将陷入了“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是这样吗?从法律上讲,王先生等人当天食用的菜品没有了,等于没有了直接证据,但王先生等人有到餐厅吃饭,且六人在吃饭后,都出现上吐下泻的间接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具体到本案,如果王先生选择起诉,法官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餐厅的菜品有没有问题!这不是一句感染了诺如病毒就能推得掉的!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而赔偿的主体是经营者或者生产者。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注意,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是,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对此,消费者享有选择权。这里说的损失,是指消费者吃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后,生病住院产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到本案,如王先生能举证证明,餐厅当天提供的食品有问题,导致他们上吐下泻,按照法律规定,王先生可以向餐厅主张退一赔十。40800元的十倍,就是40.8万元。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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